《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于12月1日施行
近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聚焦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短板和弱项,为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供法治保障。《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分类明确处置原则和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的成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近年来,尽管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取得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但是依然存在着职责界限不清、处置利用能力不均衡,特别是资源化利用率不高、全过程监管力度有待提升等短板和弱项问题。
面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河北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通过修订《条例》,增强立法的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为提升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和水平提供法治保障。
记者看到,《条例》共9章75条,设专章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做出要求,明确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在工业固体废物方面,《条例》提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在生活垃圾方面,《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鼓励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有害垃圾有偿回收、有奖回收工作。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密闭的专用车辆。
在建筑垃圾以及农业固体废物方面,《条例》提出,对堆放量较大、较集中的建筑垃圾可以通过堆山造景、建设公园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生态修复。支持和推广秸秆能源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和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处理畜禽粪污。
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如何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条例》提出,要合理布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集中处置设施,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或者偏远地区,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周转设施、移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按照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在危险废物方面,《条例》提出,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同时,《条例》明确了多项禁止性条款,如,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
完善监督制度全过程监管
针对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存在的“职责界限不清”问题,《条例》设“监督管理”专章,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条例》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制。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统计制度,联通各类固体废物信息。监督检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可以采取无人机巡查、远程监控等方式进行非现场检查。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此外,加强生态环境督察,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等情形的地区,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基础上,《条例》还明确了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要求。比如,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在线监控。
“《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全过程监管,压实了各部门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及企业主体责任,我们将积极推动各方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落实。”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王晓晨表示,一方面,生态环境部门要履行统一监管职责,强化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到利用处置全链条环境监管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严格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另一方面,要督导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强化与省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效提升联合监管能力,不断完善固体废物全流程监管体系,提升联防联控联治能力。
设置法律责任强化刚性约束
《条例》设置“法律责任”专章,强化责任追究,设置企业和责任人“双罚”条款;污染环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刚性约束。
《条例》第七十一条明确提出,“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积极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新体系,健全新机制。”王晓晨介绍说,下一步,河北省将加快加快推进全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建设,健全固体废物统计制度,提升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建设。以“无废城市”建设为抓手,稳步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持续提升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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