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时隔七年
9月28日下午,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时隔七年再次修订,条例聚焦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短板和弱项,为促进河北省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供法治保障。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的成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近年来,尽管河北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取得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但是依然存在着职责界限不清、处置利用能力不均衡,特别是资源化利用率不高、全过程监管力度有待提升等短板和弱项问题。
贯彻全过程监管要求是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有效措施。条例要求,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同时,应加强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在线监控。
条例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农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利用作出要求。鼓励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有害垃圾有偿回收、有奖回收工作。对堆放量较大、较集中的建筑垃圾可以通过堆山造景、建设公园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生态修复。支持和推广秸秆能源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和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处理畜禽粪污。
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如何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条例强调,要合理布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集中处置设施,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或者偏远地区,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周转设施、移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按照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此外,条例还明确要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建立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预防和解决跨区域污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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